业务实践

Anti-fraud practice

业务实践

【权与益​】原创|民事诉讼举证困境下企业权益的救济路径转换探析

来源: 本站 作者: master 发布时间: 2026-01-04 14:58:14 浏览次数: 318

 

在当代公司治理体系中,反舞弊机制的构建不仅直接关乎企业财产安全,更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司法实践中,当企业面临高管或关键岗位员工实施的具有组织性、持续性的舞弊行为时,传统民事救济路径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的情况。为此,本文旨在以“某科技公司诉李某案”为样本,探析民事诉讼举证困境下企业权益的救济路径转换。

 

该案中,供应链总监李某利用其妻弟名义注册B公司,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将公司核心元器件采购份额的62%持续导向该公司。经审计比对,其采购单价普遍高于同期市场均价8%-12%,且在多笔交易中出现“先定价后补议价流程”的反常操作。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虽能证明价格异常与关联关系,却因无法获取李某与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或明确通谋记录,最终在“恶意串通”的主观要件举证上失败,被法院驳回诉请。该裁判结果凸显了民事诉讼程序在应对隐蔽性职务舞弊行为时,于主观要件证明方面所面临的局限。然而,民事救济路径的受阻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穷尽全部法律手段;相反,该案恰恰为从刑民交叉视角重新构建权利救济路径提供了现实契机。

 

一

 

民事举证不能的法理解构

与刑民转换的逻辑基础

 

(一)证明标准的高阶化要求与证据获取能力的制度性失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对“恶意串通”等特定待证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虽仍属民事诉讼范畴,但其严格程度显著高于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实质上已趋近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

 

在本案中,公司虽能初步举证交易价格持续且普遍偏离市场公允水平、交易对象集中且关联性存疑、业务决策流程存在明显异常等客观事实,却始终无法获取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故意的直接证据。这种证据结构决定了民事救济路径的先天性劣势。

 

进一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此类案件中也面临适用困境:银行流水因无法强制查询而成为关键但不可得的证据;通讯记录涉及隐私权限制而难以获取;关联关系证明虽可通过专业调查获得但证明力较弱;主观故意证明则因当事人陈述不可信而几乎无法实现。这种证据能力的不对称分布,使得企业在面对精心设计的舞弊行为时,极易陷入举证不能困境。

 

(二)行为定性的重构: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的转换

 

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企业转变维权策略,通过体系化反舞弊调查发现新证据,包括关联网络重构揭示李某将业务导向的多家供应商存在实际控制人关联;行为模式分析显示价格偏离现象呈现持续性、普遍性特征;直接证据发现企业微信记录中存在“服务费”“返点”等异常协商内容。
 
基于这些发现,涉案行为的法律评价发生了从结果导向到行为与结果并重的结构性转换。在民事框架下,法律关注的是“恶意串通”导致的合同效力与损害赔偿问题;而转入刑事视角,核心则在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职务廉洁性侵害。
 
这一转换的关键在于,将民事上难以证明的“主观通谋故意”,转化为刑事上可通过客观行为(如异常定价、关联交易、收取“返点”)来推定的“为他人谋利”意图,从而绕过了民事诉讼的举证死结。与此同时,证明标准也随之改变:民事程序中要求对“恶意串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较高证明标准,被刑事立案阶段“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有犯罪嫌疑”)的初步证明门槛所替代。
 
这一转换具有关键意义,使得价格异常可转化为职务便利滥用的客观表现,关联关系成为为他人谋利的主观动机线索,通讯异常构成非法协商的直接证据,交易集中则体现组织性舞弊的行为模式。

 

二

 

企业启动刑事程序的实务评估要点

 

“某科技公司诉李某案”的实践表明,企业在决定是否启动刑事程序前,必须进行审慎而系统的评估。这一评估应至少涵盖以下四个关键方面:

 

(一)实体法衔接与证据能力升级的双重评估

 

首先进行实体法衔接评估,建立双重检视机制:在民事层面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1条忠实义务违反的要件,在刑事层面判断是否涉嫌《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评估重点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本质特征以及非法利益输送的量化程度。

 

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据能力升级评估,重点聚焦刑事侦查权的强制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措施可破解资金流向证据瓶颈,调取电子数据能获取通讯记录等直接证据,询问讯问可突破当事人陈述真实性困境,搜查扣押则可获取物证、书证。这些侦查手段的组合运用,能够有效弥补民事调查的能力不足。

 

(二)程序效益与合规价值的综合权衡

 

在程序效益风险评估方面,需要建立效益与风险评估框架。正向效益包括证据获取能力质变、谈判地位的逆转、时间压力转移和威慑效果倍增;潜在风险则涉及立案不确定性、商业秘密泄露、声誉影响和成本控制。企业需在效益与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此外,从公司合规治理的长远视角看,刑事路径的启动不仅能实现个案追责,更能为企业带来形成强力震慑的个案威慑价值、通过案件倒查发现内控漏洞的制度完善价值以及向全体员工彰显“腐败零容忍”的合规文化构建价值。

 

三

 

博弈格局重塑与救济目标的多层次实现

 

刑事路径的启动,带来了法律救济格局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律主体地位、谈判地位和救济目标三个层面。

 

(一)法律主体地位的重构与博弈态势的逆转

 

在法律主体地位关系层面,刑事阶段形成了“企业(报案人)↔公安机关(侦查主体)↔员工(犯罪嫌疑人)”的三角法律关系,这与民事阶段企业(原告)与员工(被告)的平等诉讼主体关系截然不同。这种关系重构使企业从被动举证者转变为程序配合者,员工则从诉讼对抗者转变为刑事追诉对象。

 

在谈判地位层面,刑事立案瞬间改变了博弈的筹码。对舞弊员工而言,压力并非线性传导,而是多重风险叠加形成的“高压态势”。人身自由风险是即时的、迫切的,随之而来的职业终结与社会评价崩塌则是长远且不可逆的。在此态势下,企业的追赃挽损目标与员工的避险需求产生了关键的谈判交集。企业由此得以从民事程序中“求偿者”的单一角色,转变为可影响刑事案件走向的重要利害关系方,从而掌握了促成和解、实现权利救济的主动权。

 

(二)救济目标的多层次实现与治理制度的协同建构

 

通过刑事路径,企业实现了救济目标的多层次实现:直接目标是经济损失的挽回,中间目标是内控机制的完善,深层目标则是合规文化的强化。这三个目标层次递进,形成从个案解决到系统改善的完整闭环。

 

在此基础上,企业反舞弊工作应从个案突破走向制度建构,具体路径包括:

 

一是建立企业反舞弊专项制度,明确刑民交叉情形下的救济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

二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法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能够高效协同工作;

三是构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具备刑民交叉思维的专业反舞弊人员。这些制度建设将为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

 

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双向赋能

 

(一)法理层面的创新贡献与体系化建构

 

在证明责任理论方面,刑事路径提供了破解民事举证不能的新思路,拓展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边界。在救济工具理论方面,刑民交叉成为企业救济的重要方法论,丰富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方法体系。此外,在公司治理理论方面,实现了个案救济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深化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内涵。

 

这些理论创新需要进一步体系化,建立包括证据转化四步法(线索梳理、要件对应、证据链形成、文书制作)和风险评估三要素(立案可能性评估、程序风险预判、附带影响评估)在内的操作指引体系,为企业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二)实践维度的操作指引与制度化路径

 

在证据转化方面,企业应遵循四步操作流程,核心在于 “刑事化重组” 。

第一步线索梳理,重在从民事证据中剥离出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利用职务之便”与“非法利益输送”的节点。第二步要件对应,关键是将“价格偏离”等客观事实,精准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的具体构成要件。第三步形成证据链,其核心在于构建各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例如用通讯记录解释价格异常的原因,用资金流向坐实非法获利的目的,使其形成一个能够推导出犯罪嫌疑的闭合逻辑环。最后才是文书制作,其质量直接取决于前三步的深度。

 

在风险评估方面,企业需重点考察三个核心要素:

基于证据充分性和行为可罚性的立案可能性评估,涵盖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声誉风险的程序风险预判,以及对企业经营、融资、上市等附带影响的评估。这些评估要素应纳入企业决策流程,形成制度化操作规范。

 

五

 

结语: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升华

 

“某科技公司诉李某案”的实践表明,在民事诉讼陷入举证不能时,通过刑民交叉视角实现救济路径的战略性转换,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这一转换不仅打破了民事程序举证不能的困境,更重塑了企业面临隐蔽性舞弊案件的法律救济格局。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企业反舞弊的刑民交叉路径,反映了现代公司治理中法律工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精准运用刑事与民事程序的不同优势,企业能够构建更加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这种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升华,要求企业不仅掌握具体操作方法,更应将其制度化、体系化,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所呈现的刑民转换路径,不仅是一种诉讼策略的调整,更揭示了当今民营企业治理中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深层需求——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建构,从个案解决到系统免疫。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专业的外部支持往往发挥着催化与赋能的关键作用。

 

在本公司经手的多起反舞弊案件中,民营企业往往因为民事程序举证不能,维权道路举步维艰。但通过专业外部团队提供的刑民交叉风险评估、证据体系重构、侦查衔接配合及制度修复建议等一体化服务,最终还有了追赃挽损的“意外之喜”,同时也帮助企业将个案维权中的策略与经验,转化为可持续、可复用的内部治理能力,完成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御的根本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