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营经济的活跃发展中,企业内部腐败,尤其是职务侵占犯罪,已成为侵蚀企业健康肌体的重要法律与管理风险。其中,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利润、商业机会等尚未实际到账的财产性利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划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也深刻影响着企业的内部治理策略与法律维权路径。
为厘清这一边界,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扩张趋势与理论研讨的审慎立场切入,在深入剖析二者间张力的基础上,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反舞弊制度构建提供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指引。
一
司法实践的扩张趋势:将“确定性财产利益”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为强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呈现出明显的扩张与实质化解释趋势。其核心逻辑是进行法益归属的实质性判断:
只要某项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确定、可期待地归属于单位,即便其物理形态或资金形态尚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也可能被评价为“本单位财物”。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聂某某职务侵占案”中,聂某某以收取工程配合费等费用为由,要求客户向其私人账户转账10万元,其后并未上交公司,法院认定其职务侵占罪成立。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依法享有请求权的客户资金。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2022)川19刑终194号】这一观点直接反映了司法实务中“权利归属优于物理控制”的司法判断倾向。
同时,基于大量案例分析,笔者还发现司法机关倾向于将以下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公司财产性利益期待权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
1.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差价:如销售人员设立或控制关联公司,插入交易链条,截留本应属于公司的购销差价。
2.直接侵占应收账款:如销售人员让客户将货款直接支付至其个人账户。
3.侵吞租金等收益权:如项目负责人将本应上缴的公司租金非法占为己有。
4.转移商业机会(“飞单”):如销售经理将公司的客户订单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侵占交易利润。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改变了公司对某项确定性财产利益的法定或约定归属关系。只要公司基于有效的合同、既成的交易或确定的商业模式,对相关利益享有清晰、排他的请求权或利益可期待性,该利益就可能被评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保护的“本单位财物”。
二
理论研讨的审慎立场:对“财物”概念与刑法边界的严格解释
目前前沿司法研讨中强调刑法谦抑性与形式法治的严格解释,与司法实践的扩张趋势形成鲜明对比。其核心立场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对“财物”概念进行文义与规范意义上的严格解释,防止刑法过度介入本应由民法、公司法调整的纠纷领域。
有观点指出:“单位应当收取的应收账款,在对方尚未支付前,从法律权属的转移要件与财产的实际控制关系上看,均难以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这一论断直指扩张解释的潜在法律风险,其法理依据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对“债权”与“财物”的严格界分:刑法保护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而应收账款在清偿前,单位仅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对特定货币资金的物权(所有权)。将“债权请求权”径行认定为“财物所有权”,可能模糊了民法与刑法保护体系的根本界限。
第二,以“控制关系”作为定罪的核心要件:认定“本单位财物”必须审慎考察单位是否对该财物建立了排他性的实际控制、支配与掌管关系。尚未收取的应收账款,资金仍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单位并未实现刑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管控。
第三,刑民责任体系的严格区分: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其未能实现的本质是合同之债的履行障碍。若员工行为导致此债权无法实现,其法律责任应首先追究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框架下进行评价与救济。而刑法基于其特有的谦抑性,应保持其最后的、补充性的保障法地位。
进一步,在关联交易等复杂场景中,行为人虽然造成单位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但“该债权本身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并不等同于可即时处分的现实财产”,难以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于尚处于磋商或机会阶段的商业利益,因其实现具有显著或然性,则更难以符合职务侵占罪对象所要求的确定性标准。
三
实务启示:在司法扩张与理论限缩的张力间构建企业合规防线
当前,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这一议题,正处于司法实践偏重实质保护与理论研讨强调形式限缩的冲突之中。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构成了企业高管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重大刑事风险,以及企业财产保护的制度盲区。企业必须在动态平衡中把握核心,构建主动、有效且证据导向的反舞弊体系,具体路径包括:
第一,建立聚焦于利益的“法律确定性”与“事实可实现性”的核心风险甄别体系
企业应依据以下维度重点区分两类“财产性利益”的风险等级:
高风险——具有高度确定性的财产权利:基于已生效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明确、透明的公司政策与计算规则即可确定的销售提成、佣金;已有书面租赁意向或协议支撑的租金收益等。这类利益权源清晰、金额固定、实现可期,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性比较大。
低风险——或然性较强的商业机会:仅处于初步接触阶段的潜在客户;未有约束性文件的磋商项目;依赖于未来多种因素才能达成的交易利润等。这类利益因其法律关系的未成型与事实上的不确定性,通常难以被纳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中进行评价。
第二,企业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的系统性措施
为有效管理风险,企业反舞弊治理重心必须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并采取系统性的治理措施。
一是制度与流程的刚性管控,建立并强制执行覆盖销售、采购、收款、合同管理的全流程制度,以书面形式明确禁止员工私设中间环节、私自收款、“飞单”等行为。特别针对应收账款,须建立合同-交付-验收-开票-回款的闭环线上管理系统,确保每一环节留痕可追溯;
二是权属约定的契约化需明确,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关键项目文件中,通过专项条款明确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所产生或获悉的一切客户资源、商业机会及其衍生收益,其所有权与收益权均排他性地归属于公司,并配套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三是证据体系的战略性构建,在合规调查或应对舞弊嫌疑时,应有意识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证据收集与固定,形成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利益应然归属的公司权利基础证据(合同、制度、决议);
(2)证明行为人职务权限范围的组织文件与授权记录;
(3)证明其滥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核心行为证据(资金异常流水、私人通讯记录、关联主体证据等);
(4)证明公司财产利益受损的财务证据与评估报告。
第三,对法律实务的双维策略指引
控告方(企业)的核心策略:应着力于将“可能被侵占的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向“确定性财物”进行论证转化。关键在于证明该利益并非不确定性的机会,而是公司基于既存、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可实现且可量化的财产权利。证据组织应紧密围绕“利益归属的确定性”、“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与“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三大核心展开。
辩护方的关键突破口:可紧扣被指控利益属于“尚未实现的债权或预期利益”而非“本单位财物”这一根本性质进行辩护。积极援引最新理论研讨中关于刑法谦抑性、刑民界分的观点,主张相关纠纷应回归民事、劳动仲裁或公司内部治理渠道解决,避免刑法的不当介入。
四
结语:
于法律争议中构筑确定性的企业护城河——兼论专业化合规反舞弊的价值
从本公司经手的数起反舞弊案件来看,职务侵占罪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且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亿元,这也暴露了目前多数民营企业在业务流程闭环、财务监控节点与关键岗位制衡上存在系统性漏洞。同时,从当前民营企业舞弊案件常用手段与风险环节来看,舞弊案件呈现腐败手段智能化、行为隐蔽化、利益链条化的新趋势。
这警示所有企业,舞弊手段正在不断升级迭代,传统的事后审计与被动监察已不足以应对。当下必须结合大数据动态监控、区块链电子存证等科技手段,实现“不能腐”的技术防控升级。
法律的争议为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间,也为企业管理敲响了警钟。在“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边界最终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得以明晰之前,企业最务实的选择,便是通过体系化的内部治理、契约化的权责界定和全程留痕的证据管理机制,将自身对核心财产权益的法律上“应然”归属,转化为管理上“实然”控制与证据上“已然”固定。
而这正是专业化反舞弊服务的核心价值所在。它超越了事后追责的“灭火队”角色,致力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在法律的动态平衡中,通过帮助企业将模糊的“商业机会”转化为受制度保护的“确定性法益”,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筑起最理性、最坚固的反舞弊与风控防线。


